董監事、內部稽核主管及會計師溝通情形 一、 獨立董事、監察人與內部稽核主管及會計師之溝通政策 (一)董事(含獨立董事)、監察人與內部稽核主管及會計師至少每年一次定期會議,會計師就本公司財務狀況、海內外子公司財務及整體運作情形及內控查核情形向獨立董事及監察人報告,並針對有無重大調整分錄或法令修訂有無影響帳列情形充分溝通。 (二)會計師審核本公司財務報表,並出具查核意見書報告監察人參酌。 (三)董事(含獨立董事)、監察人與內部稽核主管至少每季一次定期會議,就本公司內部稽核執行狀況及內控運作情形提出報告,董事(含獨立董事)及監察人得視上述事項之內容或隨時視需要,與稽核主管進行溝通與討論。 1.內部稽核主管依年度稽核計畫按月提交稽核報告予各董事(含獨立董事)及監察人。 2.每件稽核報告均須追蹤其內控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並按季作成追蹤報告呈送各董事(含獨立董事)及監察人 3.若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或公司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立即作成報告陳核,並通知各董事(含獨立董事)及監察人。 4.董事(含獨立董事)及監察人查閱稽核報告後若有疑問或指示,會來電向稽核主管詢問或告知辦理。
(四)綜上,董事(含獨立董事)及監察人可透過董事會以及稽核單位定期提供之稽核報告,了解公司營運狀況(包括財務 業務狀況)及稽核情形,對於稽核業務執行情形及成效皆已充分溝通,並可透過會議及其他管道(例如:電話、傳真、 電子郵件等)與會計師進行良好溝通。
二、109年度溝通情形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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